2011年11月17日 星期四

試試看可不可以這樣講

就是,基本上,建築是生活的容器,人生的場景。如果是如此的前提,
我會說,所以,真正值得關注的是居住的問題。

關於萊特作設計的故事,通常會舉壁爐前的搖椅作為一例。

前幾年,穆卡特(Glenn Murcutt)來台演講提及他的收費過程
剛開業時,他跟業主約定,收取跟業主收入折算時薪一樣的標準。(服務成本法)
後來,他漸有名氣,業主不乏醫生、律師者流,有趣的是,這些業主開始嫌他收費
太高,希望他能調整費用。(總包價法)
現在,他主要的收費方式是按照工程費用的百分比收取設計監造費。(百分比法)

其實,這裡有一個結構性的問題出現,如果依照百分比法(台灣還有依照建築規
模,面積單價法),一個有能力協助業主合理降低工程造價的建築師,他的收入勢
必與他的投入成反比。

基本上,會有意識(意願、能力、信任)委託專業設計住宅的業主,通常是社會的中
高階層,因此,我相信萊特不是單一個案,而這也是現代社會建築師的生存處境。

大體上,建築活動有三個主要角色,一是業主(通常也是使用、維護、管理者),一
是建築師,一是營造工班。
在住宅營建常態性的活動上,通常業主是直接與營造工班接洽的,也節省付給建築
師費用,要送符合法令規範的審議圖面,則由"送照的""畫圖的"完成,再找" 有牌
的"建築師背書即可,麻煩的是,在台灣,營造(building)的專業水準參差不齊,
得憑運氣。
建築師,按照目前,則循科舉考式的思維邏輯,由國家發放證照,兼以法令規章、
建築師公會利益團體等的本位考量,如果寄望於建築師,似乎也是捨本逐末。

因此,我認為,現階段的建築教育資源,反而應該由學院釋放出來一部份,進到大
眾裡。
社會應該先廣泛有好的業主,有能力選擇建築師的業主,由這些業主提供多一點的
意願給有心的建築師機會。
同時,在工匠價值崩落的現代,鼓勵營造(building)專業的養成,由機構來取代匠
師的教育養成。把現在大部分的四五十分,形成通常有六十分的局面。先把房子好
好蓋,蓋好,形成營建體系,就不必依賴英雄式的建築明星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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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謝,我也剛用這個媒體,不是很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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