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會說,所以,真正值得關注的是居住的問題。
關於萊特作設計的故事,通常會舉壁爐前的搖椅作為一例。
前幾年,穆卡特(Glenn Murcutt)來台演講提及他的收費過程
剛開業時,他跟業主約定,收取跟業主收入折算時薪一樣的標準。(服務成本法)
後來,他漸有名氣,業主不乏醫生、律師者流,有趣的是,這些業主開始嫌他收費
太高,希望他能調整費用。(總包價法)
現在,他主要的收費方式是按照工程費用的百分比收取設計監造費。(百分比法)
其實,這裡有一個結構性的問題出現,如果依照百分比法(台灣還有依照建築規
模,面積單價法),一個有能力協助業主合理降低工程造價的建築師,他的收入勢
必與他的投入成反比。
基本上,會有意識(意願、能力、信任)委託專業設計住宅的業主,通常是社會的中
高階層,因此,我相信萊特不是單一個案,而這也是現代社會建築師的生存處境。
大體上,建築活動有三個主要角色,一是業主(通常也是使用、維護、管理者),一
是建築師,一是營造工班。
在住宅營建常態性的活動上,通常業主是直接與營造工班接洽的,也節省付給建築
師費用,要送符合法令規範的審議圖面,則由"送照的""畫圖的"完成,再找" 有牌
的"建築師背書即可,麻煩的是,在台灣,營造(building)的專業水準參差不齊,
得憑運氣。
建築師,按照目前,則循科舉考式的思維邏輯,由國家發放證照,兼以法令規章、
建築師公會利益團體等的本位考量,如果寄望於建築師,似乎也是捨本逐末。
因此,我認為,現階段的建築教育資源,反而應該由學院釋放出來一部份,進到大
眾裡。
社會應該先廣泛有好的業主,有能力選擇建築師的業主,由這些業主提供多一點的
意願給有心的建築師機會。
同時,在工匠價值崩落的現代,鼓勵營造(building)專業的養成,由機構來取代匠
師的教育養成。把現在大部分的四五十分,形成通常有六十分的局面。先把房子好
好蓋,蓋好,形成營建體系,就不必依賴英雄式的建築明星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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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謝,我也剛用這個媒體,不是很熟。
承蒙